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吹面不寒杨柳风,说说时间就到一九九四的清明。
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。审判长谭万春与两位审判员在审判席上正襟危坐。
台下,两名正装法警站在戴着手铐脚镣,坐在站笼内的被告人林志两旁,如临大敌。
“被告人林志,为家庭琐事,与其妻张巧巧发生争吵。不念夫妻十多年旧情,不念抚养其二子十多年之恩情。用剔骨尖刀,猛刺其妻胸腹部多刀。作案情节恶劣,手段残忍。作案后毫无悔恨,逃避侦查。其社会影响恶劣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
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的观点与事实不符。被告人的供述与该案的所有物证高度吻合,能够形成证据锁链。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。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。
辩护人提出本案即便构成犯罪,亦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。该观点与事实不符。被告人林志在被害人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刺戳十余刀。足以显示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意志之坚定。毫无过失可言。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。
辨护人提出了其他辩护观念,亦无法律依据,本院亦不予釆信。
被告人林志虽主动供述其犯罪情节,但其罪恶深重,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。被告人林志视国法为儿戏,视他人生命为草芥,非法剥夺他生命。公诉人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成立。本院认为,其主观恶性极大,不杀不足以平民愤!故此,判决如下:
判处被告人林志死刑。剥夺**权利终身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本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