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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女子缠足,已经缠足的,一律放开,不得续缠。”

诏旨中规定,万历四年六月以后,天下官员、食廪米生员以上,家中直系亲属有缠足女子却未放足的,被举报查实后一律罢官,并夺去功名。

万历四年六月开始,有强迫女子缠足的,父、兄或夫杖八十,流东北。

以万历二十五年为基准,此后出生的所有儿童,其嫡母、生母有一个非天足的,不准参加科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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诏旨最后道: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之始也。而父母慈心,忍见子女哭号宁不恻然者乎?今上体天心,而颁严旨,有抗旨不遵者,究问治罪!”

这诏旨下达后,激起了士林和民间的大量非议。然而《京师日报》和《皇明南京日报》上连篇累牍的文章、笑话和连载小说,终于将民心渲染的视小脚如仇雠的地步,而皇室、朝廷官员的垂范,最终也起到了引领舆情的作用。

清代以前缠足陋习到底何种情状,后世争议颇大。常见说法为清代以前女子缠足,并未像满清时期那样折断脚骨,足部呈锥子形。

但在以小脚为美的审美观影响下,明代女子也有好多反向缠足,以脚部纤细,脚趾向上为美,即所谓“尖尖翘翘,凤头一对”,这个是确定无疑的。

朱翊钧穿越后,也问过宫中宫女,才知道北方女子缠足已经成为普遍现象。只不过凡入宫女子,为了伺候贵人方便,进宫后必须放足——陈、李两位太后进王府后即放足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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