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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子孙还跑去报仇杀人,那就要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这时候,甲的儿子没有当场杀人,他私下跟乙达成协议:乙赔偿土地给他,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,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,就算是私下了结了。
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,尸检会破坏尸体,很多人家不愿意这么干,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的申请,也就不会坚持,一切以当事人家属的意愿为准。
这样做不算合法,但也不犯法,无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。
如果事情到此为止,也就过去了,甲的儿子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,在乡间抬不起头之类。
但事情当然没有这样结束。
乙赔偿给甲家人的田地,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,甲的儿子就拿了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,顺便娶了老婆,生了孩子,等孩子长到三岁的时候,就拿着刀,去把乙给捅死了,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,可以为父报仇了。
好了,问题来了,律法早就规定了,爹娘要是被人杀死,做儿孙的当场杀了对方是没罪的,但甲当时没有杀,也没有让官府判决,反倒与乙私了,还瞒报官府,这就说明案子已经告一段落了,结果三年后,他又杀了乙,按照规定,起码要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这个案子当时非常轰动,还闹到了刑部,判案的官员们主要有两种意见:
一种意见是严格按照律法来判,甲的儿子不肯尸检,对官家隐瞒不报,无疑是藐视玩弄官府,这种行为必须严惩。
另一种意见则是觉得甲的儿子为了传宗接代,生下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