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三十六章 开脱责任 (第1/4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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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案中,三名被告是没有计划没有预谋地相遇,他们遇见对方完全是出于意外,他们也根本没有想过要去找死者的麻烦,但是有一件事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的驱动者是第一被告。
所有的行动意愿是出于他的梭摆,他利用金钱的诱惑,将我当事人引去停车场,继而与死者发生争执,第一被告明知道以自己的身型是拼不过死者的。
可是他很聪明,他利用引导的方式将本案的其余两名被告与死者绑在了一起,从而使他们扭打在一起,很显然我当事人是在酒精的刺激与催促下,不知不觉地与死者发生争执。
他其实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跟死者打起来,并且越打越激烈,就在死者体力不支倒在地上以后,我当事人在那一瞬间终于明白。
这一次的打斗是毫无意义的,看着死者奄奄一息倒在地上,他停下了手,没有再殴打死者;
相反的是,他亲眼目睹了第一被告在不断地殴打死者,一次,两次,三次……直到死者完全失去生命反应为止……
控方只能大概上指出我当事人在过去曾经有不少的不良伤人记录,并且认为我当事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,对暴力有着谜一般的崇尚精神。
但是这些只是控方的片面之词,暴力倾向是没有充分的数据得到参考证实的。也因为如此,控方是无法提供我当事人杀害死者的杀人动机以及杀人意图。
在案发当
晚如果不是在第一被告的影响下,我当事人也不会找到死者,并且展开打斗。